律师函属于一种很正式的公文,建议不要用电子邮件这种模式,因为律师函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发出,就某些问题的意见和看法,是一个单位行为,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.而电子邮件没有办法完成这一系列程序.较好为重要的是,用电子邮件发律师函显得特别不严肃,而且是否是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也较难认定. 至于格式,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情况来的,并不是要照搬或是照套什么,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