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名:
,(1)同时在一机关服务或同在一学校肄业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
(2)与三亲等以内直系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。
(3)同时在一直辖市、县(市)居住六个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
(4)铨叙时发现姓名相同 经铨叙机关通知者。
(5)与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 完全相同者。
(6)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有特殊原因经主管机关认定者。
(以二次为限,但未成年人排名较好次改名,应于成年后始得为之)。
2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请更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
,(1)经通缉或羁押者。
(2)受宣告强制工作或交付感训处分之裁定确定者。
(3)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或易科罚金之宣告者。
但过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前项排名较好款及排名较好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,自裁定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三年止。
3、依各项情形附缴相关证件外,并应提证件:,户口簿、当事人、配偶及已领身分证之子女,每人均应备妥身分证、印章及较好近2年内符合规格相片1张同时办理换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