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代记时辰已有“初”、“正”之分。如23时为“子初”,0时为“子正”。并可配合刻使用,如“己初初刻”、“子正四刻”、“寅初四刻”。
隋后普遍行百刻制,每天100刻。至顺治二年(公元1645年)颁行时宪历后,改为日96刻,每时辰八刻(初初刻、初一刻、初二刻、初三刻、正初刻、正一刻、正二刻、正三刻)。自此每刻15分,无“四刻”之名。